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职业道德建设,激励学院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,提高职业道德水平,促使教师爱教育、爱学校、爱学生,切实提高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特制定本考核办法。
一、考核原则
1.坚持客观、民主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全面准确地反映教师师德面貌。
2.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,通过综合考察评价,确定考核等次。
3.坚持教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原则,充分尊重教师,广泛听取意见建议。
二、考核对象
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职人员。
三、考核领导机构
学院成立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,由学院党委书记、院长担任组长,学院党委副书记、副院长、教学与科研办公室主任、党政办公室主任及2-3名教师代表担任成员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教学与科研办公室。
四、考核内容
主要根据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要求制定,考核内容具
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。详见附件。
1.教学评价。每学年的教学评价作为师德师风考核的重要内容。每学期的教学评价满分为50分,每学年两次评价合计满分为100分。一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计50分、良好的计45分,中等的计40分,合格的计30分;此项占0.5的权重。
2.教师互评。由各系(部)组织本单位全体教师对每位教师的师德师风情况相互评议,所有评议得分的平均分作为此项考核结果;此项占0.25的权重。
3.领导评议。学院所有处级领导对每位教师的师德师风情况进行评议。每位教师的评议得分的平均值为此项得分。此项占0.25的权重。
五、考核分值及等次
考核结果以100分为满分,评分结果以整数进行量化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(得分≥90分)、良好(75≤得分<90)、合格(60≤得分<75)、不合格(得分<60分)四个等次。
1.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定为合格等次:
(1)经学院同意在校外读书、进修、公派出国等超过一年的,年度师德等次可直接认定为合格。
(2)当年新进教师或因特殊原因经学院同意某学期未安排教学任务的,该学期教学评价视为合格。
(3)某学期只担任成教学院课程的,该学期教学评价视为合格。
2.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:
(1)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的;
(2)脱离教育教学岗位,违反学校工作纪律,经教育拒不改正的;
(3)在学校散布影响教育改革发展、社会稳定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言论,或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4)组织、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和迷信活动;
(5)对教学科研工作不认真负责,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,或有违反学术道德与规范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的;
(6)歧视侮辱学生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;
(7)其它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、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六、考核结果的使用
1.作为教师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。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、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。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,方可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。
2.作为教师评聘的基本条件。对有严重失德行为、影响恶劣的教师,学院可责专人进行调查。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,原职称聘任期间每学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
3.作为计算岗位津贴的基本条件。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教师,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七、本办法由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负责解释。
八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